2007-09-16

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

一七八七年美国的几十位先贤聚会费城,坐而论道四十余天,连争带吵为新生的美国妥协出一部流传至今的宪法。它虽然对政府权力作了框架,但对百姓的权利却未加说明。于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Madison)起草了一部《权利法案》交由国会通过,成为宪法的十项修正案。此案的第一条就是民众“有言论自由”,百姓们的畅所欲言遂有了护身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宪法解释的变化,言论的自由被最高法院逐渐理解为表达的自由(free expression)。据此,有些好事者不满足于畅所欲言,更想利用“表达的自由”来为所欲为,这就有了著名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S.Johnson)。
一九八四年美国共和党大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人则在会场外示威,其中一位约翰逊先生焚烧美国国旗以泄愤,并兴高采烈地围着燃烧的国旗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德州当局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约翰逊。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五年以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
这一判决不仅使约翰逊无罪开释,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国四十八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
那些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受到损伤。 当时民意调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当年十月,国会通过了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为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当天(十月三十日),一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埃里奇兰等人”一案中,尽管有群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在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宣布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姑且称之为护旗派)于是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他们神圣的旗帜。十天后,护旗派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因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而未能通过。参议院的护旗派也以五十八票赞成四十二票反对面临同样的遭遇。但国会外的护旗派不肯善罢甘休,爱国的激情以及大多数美国人支持保护国旗的事实,促使他们决心继续战斗下去。一九九四年八月,以美国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 (American Legion)为首的六十五个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会山下正式宣布成立全美“公民护旗同盟”(Citizens Flag Alli-ance),发誓要在全国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护旗游说运动,促使国会能有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多数议员(尽管不是三分之二多数),多数州的州长(已有二十六位州长)表示支持护旗同盟。受美国军团委托,盖洛普(Gallup)一九九四年二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的美国人不认为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行动,百分之七十八的人认为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护旗,百分之八十一的人表示如果第二天投票,他们会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由此看来,从上到下,护旗派显然是多数,但他们成功地促使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可能性却是微乎其微。何以见得?这里实际上就涉及到美国的政治究竟是精英政治还是大众政治的问题。
一般认为,今天美国的民主制度是一种大众民主制 (Mass Democracy),但它与精英政治并非势不两立,水火不容。从历史上看,今天的这种大众民主制源于精英政治。西方现代民主政治诞生之初,还是一种有限的精英民主。英美法等国对选民都有过诸如财产、教育、性别、居住地等的限制。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现代政党制度的出现与发展,导致对选民的各种限制越来越少。到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妇女参政权之获得,西方各国大众民主的时代终于到来。但这种大众民主的实现并没有抛弃精英政治,只是使后者具有了坚定的民众基础。这才是今天西方民主制与希腊古典民主制和资本主义初期民主制的最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重要原因则是现代政党制度和现代传播媒介的出现与发展,使国家政治从精英的沙龙来到了平民的客厅。
正是这种精英政治的特点让笔者得出那些决心保护国旗的美国人士难以成功的结论。因为护旗派的对手是那些“表达自由”的坚定支持者。他们绝大多数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作法得当(因此不可称之为焚旗派),但他们坚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解释。这些人是些什么人呢?他们恰恰是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的知识分子。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他们非常理性地接受国旗被任意毁坏的现实,承受由此而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而护旗派则是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他们很认真地也很简单地把事物分成好与坏,对与错,就像本世纪初积极参加美国禁酒运动的人那样。因此,在“公民护旗同盟”名单上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或专业人士的社会组织,都是一些退伍军人,劳工,妇女和移民团体。上述盖洛普调查也显示了这一点。在被调查人群中,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百分之八十六支持用宪法修正案来保护国旗,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则有百分之六十反对这样做。因此,这场护旗运动实际上可看作是民众与精英的对抗。由此笔者联想到对诺思(O.North)的不同看法,此公在伊朗门丑闻中担任重要角色,但美国百姓对其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深为感动,视之为“爱国的民族英雄”。而精英们则对他嗤之以鼻,视为“极端民族主义者,有法西斯主义倾向”,此公去年竞选弗吉尼亚的参议员,差一点获胜。他的竞选再次引发民众与精英不同观念的对抗。
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焚旗是否合法问题,护旗派必胜无疑。但美国民主制的框架毕竟是精英们精心设计的,他们所信奉的恰恰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学传统,坚信多数统治同样会产生暴政。因此,这一制度要求在重大问题上不能由简单多数来决定。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例,首先要在国会两院内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次要在一定时限(由国会规定,从几个月到10年长短不一)内由四分之三州批准。护旗派难以实现其理想说明美国政治中具有的精英性,但这并不否认美国政治中的另一个内容:它的民众性。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初有关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的命运则证明了后者。
美国女权主义力量之大是有目共睹的。女权主义者是对传统女性角色的挑战,深得知识分子和激进派的支持。但他们争取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简称ERA)尽管在一九七二年由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最终还是未能得到四分之三州(已有三十五个州批准)的批准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夭折。美国广大民众还是认同于传统的妇女观。由于精英们的支持,争取男女平权修正案运动看上去声势浩大,势不可挡,远比没有精英支持的护旗运动影响广泛。因此,在宪法修正案问题上,后者可能比前者失败得更早,连国会这关都过不了。
我们必须承认,美国的民主制度确有其精妙之处。以护旗焚旗之事为例,就可看出美国政治之若干特点。首先是司法与立法的平衡与制约。联邦最高法院可判处焚旗合法而导致四十八个州地方法律的失效;国会可通过国旗保护法而显示其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只要官司不打到最高法院,此法仍属有效。但当最高法院判处该法违宪之后,对国会来说只有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才能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其次是国会内的平衡与制约。通过一项修正案必须是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第三,是联邦与州的平衡与制约。国会通过之修正案还要四分之三州的批准。第四,是精英与民众的制衡。大众可以以“量”见长,但精英则可以“质”取胜。你要赢得三分之二多数才能成功,我只要有三分之一少数就可阻止你。在男女平权的修正案中,精英们虽无法赢得四分之三多数,但在护旗案中,它却有争取到三分之一少数的能力。最后,在争取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切不可以成败论英雄。昨日的男女平权案,今日之护旗运动,都是极有影响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它使无数人认识到女权之重要,国旗之庄严,学习到美国民主的运作,因此对社会大有好处。
这种制衡关系证明美国先贤们为避免“权力造成腐败”而制定出的宪法有其成功之处。美国的社会的确存在着严重的种族差异,日益高涨的暴力犯罪,但它却没有让这种差异发展到波斯尼亚那样的种族屠杀,不让这种犯罪演化到莫斯科白宫门前的枪林弹雨。在很大程度上,这不能不归功于那部长寿的美国宪法,也不能不使人想起近二百年前法国贵族政治家托克维尔的一句可能言之过甚的名言:“美国宪法是人类大脑所设计的最好的制度。”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于华盛顿
原出处:《读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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