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9

血汗工厂事件:工会不是裁判者和辩护者

  近段时间,媒体和网络有报道称张茵的玖龙纸业是“血汗工厂”,引起了各方强烈反响。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26日接受采访时称,广东省总工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张茵的玖龙纸业存在管理问题,但还不算是“血汗工厂”。(4月27日新华社)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它并不具备政府劳动部门的行政裁判权,更不具备法院的司法终裁权。“血汗工厂”,是对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无良企业的一种形象说法,其实并没有什么严格的界定标准。既然没有“血汗工厂”的标准,工会方面匆忙辩驳玖龙“但还不算是”,不知道依据何在。
  而且,SACOM指责玖龙为“血汗工厂”之时,明确指出了它在事故频仍、罚款敛财、长期违规等方面的问题乃至细节。经过工会方面的调查,“劳务派遣工”问题、“以罚代管”问题等违法行为都存在,需要整改。既然工会调查所拿出的事实,也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SACOM没有说谎,那么在没有将对方的论据推翻之前,有什么底气去否认对方的结论呢?
  工会介入“血汗工厂”事件的目的,是要以此为举报信号去查明侵害职工利益的事实真相,并敦促企业遵守法律改善职工待遇。代替政府部门去作出裁决,甚或直接替企业进行辩护,这都不是工会应该做的事情。即便企业真的认为受到了诋毁,它自己可以说话,代表它的行业组织可以说话,甚至不妨诉之于法院。本为职工维权而生的工会不是专注于改进职工待遇,而是急于替涉嫌的企业鸣冤叫屈,看懂这一幕不容易。
  玖龙是否是血汗工厂的问题,请政府职能部门来回答。SACOM是否诋毁玖龙的问题,请玖龙诉诸法律去解决。既然玖龙确实存在侵犯职工权益的种种问题,工会的作为应该体现在解决这些问题上面。
长江商报: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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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合法夫妻生第一胎居然还要被罚款

真的是很郁闷,我今年已经26周岁,老公也28周岁.年前登记结婚.按说我们算是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得晚婚晚肓了吧!这么守法的公民不但不表扬居然被通告怀孕后要被罚款.

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年前登记结婚后并没有打算要孩子的.感觉现在年轻也不用着急.等过个一年两年再说.对于办准生证这样的事更是一点也不懂.家里的父母也不知道.所以一直到年后春节感觉身体不舒服.去检查了一下结果怀孕了,我和老公考虑再三决定把孩子留下来.毕竟我们已经结婚了.竟然孩子来了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他.我们在怀孕一个多月后.通知了他的家人.让他父母帮忙问一下计生委办准生证的一些情况.准备尽快的回家把准生证办下来.我们工作在外地.虽然没有时间但是也会想办法回去办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发现怀孕后的第一时间就积极的去咨询这些事情.我们应该是很守法了吧!但是没有想到计生办是这样给我们回复的.原来他们那个地方有个规定.必须在登记后马上去办准生证,不管你要不要孩子都要办.如果不办从登记那天开始算起每天罚10块钱,不管你有没有怀孕都要罚.也就是说我从登记到现在5个月的时间.就要被罚1500块钱.我听后简直不相信.....怎么还有这样的规定.我想幸亏我现在怀孕了.如果我5年后要孩子的话,一直没有办准生证.就要被罚18000块钱.我查遍了所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发现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就算这是他们的乡规民约.但这样不合理的罚款谁能接受?
 再说我们登记时没有任何政府人员告诉我们这些.如果他们告诉我们我们肯定会去办理的.在这样不知情的情况下罚款.是不是有意而为之?我搞不清,难道这是他们创收的一种方法吗?

我问了很多人,原来这样的规定不至是一个地方.在中国很多的地方,尤其是农村很普遍.虽然罚款的手段不同,但都是很蛮不讲理.

 我打电话的时候,那个女人就很强硬,说:“我们不管你怀孕多长时间,只要你登了记没办证,就要罚款.”我无语.这算是什么?这是不是乱收费?这1500块钱对于生个孩子来说不算什么.但是我却感觉花得太冤,太气愤.还有很多的人也被罚过.他们都是怎么想的.难道就这样被罚吗?我不甘心.但是现在却不知道怎么办.他爸爸说回去找找熟人就行了.应该就罚不了那么多了.就算是找了熟人.不用罚钱了.我也不会高兴.像我们这样在外工作的年轻夫妇有很多.他们也不知道这些事情.如果没有熟人他们也会被强制性的罚款.难道我们就容忍他们的胡作非为吗?如果我们是不守法的公民.适当的罚款我们心甘情愿的接受.但现在罚款已经不是一种手段,而是已经变成了最终的目的.我不会接受.请大家帮忙告诉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原文:天涯杂谈

回复之一:伤心小叶FANS

  告诉你一个简单的,省钱方法。
  
  去民政局离婚,然后立刻复婚再半准生证。
  预计花费两次拍照30元 和两个办证费18元。还有半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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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7

再论许霆案:以成熟的心智面对法律

就许霆个人而言,那也许是一个从惊异好奇到紧张激动、忐忑不安,再到恐惧、彷徨,直到决然离去,最后到破罐子破摔的过程。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它需要多种因素的巧妙组合。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在前期的任何一个阶段帮他一把——比如说明情况和劝解,也许他就不会有今天。但我们没有,我们只是简单但却并不错误地认为:这家伙有问题,恶意地取走本来并不属于自己的钱;同时我们并没有设身处地地去想象:当我们面对这样的ATM机时,我们又会怎样?
  法律之于社会,并不只是在人们做了坏事后进行惩罚——这只是法律最低级,也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这一观念却深入我们的脑髓。法律,包括施行法律的人,更应该拿法律来拯救而不是惩罚那些可以拯救且不需要惩罚的人。如此,法律与社会之间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
  但后来的讨论却引发了我新的担忧: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完全站在了许霆这一面,甚至认为他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都不构成,而ATM机的出错只是天上的馅饼幸运地砸在了他的头上,或者就像不小心中了彩票一样!我想,有必要就此作进一步解释。
  许霆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他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不断地取钱,实际上是在利用银行一方的错误“恶意”地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被视为“秘密窃取”,因为根据许霆的交代,他取完钱后还等了两天,等着银行来索要。这说明他知道这不是他的钱,他也知道银行一定会通过交易记录查到是他取的钱。再者,用自己的卡“盗窃”显然是愚蠢的,因为这等于是自投罗网。尽管愚蠢的贼并不少见,但其愚蠢的性质显然与本案不同。可以设想:如果许霆在得知ATM机出错后拿别人的卡取钱,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
  此间有很多人举别人丢失的钱包、超市购物等来说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但我认为这些例子都与本案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反证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曾有一次我利用银行的自动存款机存钱,结果机器出错吞了钱而没有入账,我当即跟银行工作人员举报了此事,最后于一周后入了账。我可以问:在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因为自己的过错吞了我的钱,应不应该算犯罪——夸张一点,强行吞钱是否应算抢劫?而且这一周并没有给我计算利息。
  我们还可以再问:如果许霆在等待的那两天中将钱还给了银行还是不是盗窃?如果他在流浪途中幡然悔悟还了钱还是不是盗窃?或者如果今天许霆将钱还了银行,还钱的时间是否会影响对许霆行为的定性?两个例子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银行可以错误、蛮横地利用客户的无辜,却不能容忍客户对银行过错的错误利用?孰强孰弱,一目了然。
  当然,说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他不应该受到谴责或惩罚,也不是说他没有恶意,更不是说他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只是说他不应该受到刑事惩罚。不当得利依法当然应该返还,许霆如此的恶意我甚至认为他应该返还其间的活期利息。至于ATM机厂对银行的赔偿,那是它们之间的事,这并不能豁免许霆的返还义务。
  许霆案就要结束了,但完全否认许霆责任的观点无疑是矫枉过正。网络时代的人们总是充满了反叛,有时甚至是以法律的名义。但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对社会的发展同样毫无裨益,固执保守的另一端是放纵和自我中心。民众、社会、法律、道德之间是一个复杂的互动,它不仅需要我们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更需要我们有一颗成熟的心智:我们的权利不应被侵犯,但我们也要学会尊重法律。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自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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