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7

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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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5日


[ 作者:欢乐 ]
1946年(民国35年)12月25日由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也就是现在台湾地区的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第二条(主权之归属)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

  接着该宪法第3条对“国民”作了规定:

第三条(国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这两条就完全确立了“主权在民”或曰“国民主权”的现代宪法的一个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部宪法所定义的国民是没有阶级,种族,性别,信仰和党派差别的所有中国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中国人或者大多数甚至最大多数的中国人,也就是这部宪法没有遗漏任何一个中国人及其权利。

  再请看该宪法第7条,

第七条(平等权)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上几条规定标志着这部《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说是一部与欧美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相比,毫不逊色的体现着完全民主精神的 宪法。台湾之所以可以走到今天这个民主的境界,完全可以说是台湾人民为了实现这部宪法所规划的宏伟的民主蓝图而不懈抗争与努力的结果。台湾的经验告诉我 们,一部具有真正现代民主精神的宪法对于中国人民追求民主的事业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和难能可贵。

  在这里我还要着重指出的是,这部宪法是由蒋介石先生于1946年在中国大陆主持制定的。不知道将来能不能由于这部宪法而给蒋介石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与 评价增加一个档次,就像拿破仑纵使没有其他的业绩,就凭着他的《拿破仑民法典》也足以永垂不朽,而蒋介石先生也可以凭着这部台湾地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 法》而名垂青史呢?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应规定。

  该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接着该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再来看该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大家一定都看出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是指每一个中国人,而“人民”却不是指每一个中国人,而是一部分中国人,从该宪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得出:

人民=工人阶级,或者至多,人民=工人+农民,一句话,人民决不等于全体中国人,也就是,人民<公民=每一个中国人。

该宪法第34条还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而公开的表明决不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能享有完全的权利,只有一部分中国人才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这些人就是中国“人民”。

  至此,我们可以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是对“主权在民”或曰“国民主权”的现代宪法的最根本原则的公然而彻底的否定。当我们手捧这部宪法高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我们还应该先问一问自己:我是“人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中国特色的宪法,也就是一部公然规定特权的宪法。

  从1946年前进了36年的1982年再到又过了20年的今天,我们如何描画中国人思想观念的变化轨迹呢? 

究竟是谁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呢?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就一定是历史前进的方向吗?至少,在中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问题决不这么简单。

  历史在前进还是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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