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再论许霆案:以成熟的心智面对法律

就许霆个人而言,那也许是一个从惊异好奇到紧张激动、忐忑不安,再到恐惧、彷徨,直到决然离去,最后到破罐子破摔的过程。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它需要多种因素的巧妙组合。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在前期的任何一个阶段帮他一把——比如说明情况和劝解,也许他就不会有今天。但我们没有,我们只是简单但却并不错误地认为:这家伙有问题,恶意地取走本来并不属于自己的钱;同时我们并没有设身处地地去想象:当我们面对这样的ATM机时,我们又会怎样?
  法律之于社会,并不只是在人们做了坏事后进行惩罚——这只是法律最低级,也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这一观念却深入我们的脑髓。法律,包括施行法律的人,更应该拿法律来拯救而不是惩罚那些可以拯救且不需要惩罚的人。如此,法律与社会之间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
  但后来的讨论却引发了我新的担忧: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完全站在了许霆这一面,甚至认为他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都不构成,而ATM机的出错只是天上的馅饼幸运地砸在了他的头上,或者就像不小心中了彩票一样!我想,有必要就此作进一步解释。
  许霆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他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不断地取钱,实际上是在利用银行一方的错误“恶意”地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被视为“秘密窃取”,因为根据许霆的交代,他取完钱后还等了两天,等着银行来索要。这说明他知道这不是他的钱,他也知道银行一定会通过交易记录查到是他取的钱。再者,用自己的卡“盗窃”显然是愚蠢的,因为这等于是自投罗网。尽管愚蠢的贼并不少见,但其愚蠢的性质显然与本案不同。可以设想:如果许霆在得知ATM机出错后拿别人的卡取钱,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
  此间有很多人举别人丢失的钱包、超市购物等来说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但我认为这些例子都与本案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反证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曾有一次我利用银行的自动存款机存钱,结果机器出错吞了钱而没有入账,我当即跟银行工作人员举报了此事,最后于一周后入了账。我可以问:在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因为自己的过错吞了我的钱,应不应该算犯罪——夸张一点,强行吞钱是否应算抢劫?而且这一周并没有给我计算利息。
  我们还可以再问:如果许霆在等待的那两天中将钱还给了银行还是不是盗窃?如果他在流浪途中幡然悔悟还了钱还是不是盗窃?或者如果今天许霆将钱还了银行,还钱的时间是否会影响对许霆行为的定性?两个例子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银行可以错误、蛮横地利用客户的无辜,却不能容忍客户对银行过错的错误利用?孰强孰弱,一目了然。
  当然,说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他不应该受到谴责或惩罚,也不是说他没有恶意,更不是说他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只是说他不应该受到刑事惩罚。不当得利依法当然应该返还,许霆如此的恶意我甚至认为他应该返还其间的活期利息。至于ATM机厂对银行的赔偿,那是它们之间的事,这并不能豁免许霆的返还义务。
  许霆案就要结束了,但完全否认许霆责任的观点无疑是矫枉过正。网络时代的人们总是充满了反叛,有时甚至是以法律的名义。但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对社会的发展同样毫无裨益,固执保守的另一端是放纵和自我中心。民众、社会、法律、道德之间是一个复杂的互动,它不仅需要我们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更需要我们有一颗成熟的心智:我们的权利不应被侵犯,但我们也要学会尊重法律。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自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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