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4

明星代言需慎重

自国家质检总局宣布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检测出三聚氰胺后,曾经代言这些牛奶产品的文体明星们也成为外界关注的新焦点。有明星愿退掉广告酬劳,有明星表示捐出,也有明星为自己喊冤。如杨澜就在博客中称,产品出问题并不能代表代言人见利忘义。“在更成熟的市场中,代言人自身行为失当而影响产品形象,或反之,都应有相应条款终止合约甚至追究赔偿。” 
  尽管杨澜的这一自辩颇引发了些争议,我却以为,她那个“反之”的论断其实并无不妥。明星的星途取决于公众形象,因代言产品的生产企业行为不当而影响了明星的公众形象,无疑将使明星的利益受损。从明星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上看,明星确实有权在企业违约之后去终止合约甚至追究赔偿。 
  当然,我的上述分析都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那就是企业向明星隐瞒了其产品质量问题的真相,而明星又不知情。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名牌或免检认证问题,都应当由国家质监部门,而不是由明星来担责。网友将目光聚焦于明星代言责任上,有避重就轻之嫌。媒体将目光聚焦于明星代言责任,则更有抓小放大,转移视线之憾。也只有对政府责任、企业责任、明星责任有客观和科学的界定,才有助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那么,明星的代言行为难道就无可指责?依笔者之见,较之明星对产品质量的甄别义务,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明星对代言产品“现身说法”的代言方式。如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在广告中不厌其烦地重复着“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但邓婕女士与张国立婚后并无生育,“挑剔选奶粉”又是为谁所选?这与明星事实上难以甄别产品的质量截然不同,即便是企业要求明星如是代言,明星也完全有责任且有能力判断出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并有义务坚决说“不”。 
  在《广告法》上,仅仅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禁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从食品虚假广告危害同样巨大的现实来看,有必要禁止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以消费者的名义为某种食品作证明。明星代言食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星虚假代言。

来源:长江商报。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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