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8

赖昌星让中国司法制度无法自圆其说

  这两天有关赖昌星的讨论越来越多,显然是来自”我国已经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消息。

  作为一名律师,虽然我的专业方面并不是刑法方面,但中国的一些刑法原则我还是清楚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等等。

  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到底是谁作出的这个免死承诺?他有没有权利做出这样的免死承诺?这种免死承诺的效力何在?
  如果是中央政府做出的这个免死承诺,显然是超越其职权的。因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审判权的。

  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免死承诺,也是说不通的。中国的司法系统,并不象行政系统一样,上下级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也就是说,下级法院仍是独立的一个司法机关,并不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这个案子除非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极可能仅由某地的中级法院审理,最高院在审理结果上,也是无权干涉的。

  如果真的提审到了最高院,由于”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原则,现在此案尚还没有,法官亦未确定,结果就已经有人做了承诺,这个法官的独立审案权还有无必要呢?

  当然,做出以上的质疑未免书生气了一点儿。地球人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还有很多中国特色的地方,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并听命于上级法院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我们既然做了这样的承诺,就一定能遵守这个承诺,管他什么刑法原则!

源自:于国富律师,点击阅读更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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